2004年9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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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官司”引出系列行政官司
本报记者 翔云

  今年1月9日,本报以《杭州开打一场拆迁“近亲官司”》为题,报道了杭州市武林路、教场路市政拓宽工程动迁指挥部将杭州市下城区房管局和第三人赵某告上法庭的官司。
    此案至今一直未结,因为之前必须先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近亲”中的一家下城区房管局和赵某之间的纠纷。他们之间的第一场官司已尘埃落定,但目前已将面临第二场官司。
    今年2月2日,杭州市下城区房管局作出《注销房屋租用证决定书》,被注销房屋承租人为赵某。下城区房管局认为,该房屋应属于直管公有住宅性质。该局公房科原工作人员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为赵某更换了非住宅租用证,属于擅自改变该房的使用性质,还弄虚作假将发证时间提前,“显属不妥,应予纠正”。该局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注销该租用证。
    赵某遂在3月提起行政诉讼,将下城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的《注销房屋租用证决定书》。赵某认为,其一直是该房住户,1991年10月1日起“住改非”开始营业,1992年年底由下城区房管局大修,1993年4月重新开始营业。1996年11月,赵某开设理发店,按规定程序申领营业非住宅房卡。原公房科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因赵某承租房的大修完毕时间是1993年3月,所以发证及起租时间调整为1993年4月1日。2001年4月,赵某与下城区房管局所属的中北房管站签订《下城区直管公房住宅改作非住宅租赁协议》,该协议仅作办理工商登记之用,而被告以及中北房管站并没有改变租赁证的房屋性质。
    2002年12月,经过房屋价值评估后,赵某与杭州市武林路、教场路市政拓宽工程动迁指挥部和下城区房管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赵某认为,今年2月,被告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注销房屋租用证决定书。
    5月2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赵某租用的公有住宅改变用途过程中,确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房屋租用证与房屋协议不符,实际缴纳的租金与租用证上核定的金额不符,现被告发现有误后自行纠正应予准许。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仅“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注销《杭州市直管非住宅租用证》的决定,而未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判决撤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房管局在2004年2月2日作出的《注销房屋租用证决定书》。
    7月20日,下城区房管局再次下了《行政决定书》,撤销该局公房科原工作人员核发的该租用证的行为,注销该租用证。面对这再次注销,赵某一筹莫展。
    对此,记者采访了省委党校法学教育部主任林学飞。林主任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该租用证的有效性问题。这里有两点大致是确定的,一是房管部门核发了案涉租用证;二是房管部门在核发该证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房管部门核发了该租用证,那么该租用证应该是有效的。房管部门认为其公房科原工作人员未经本局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就核发租用证,因此该租用证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一,公房科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都是代表房管局的,其行为的后果应该由房管局来承担。第二,公房科在核发前要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一般讲,这些程序都是内部程序,与申请人无涉。至于程序上存在的瑕疵,那要看是谁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这样的结果。
    林主任还提出了一个问题,杭州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4日发出通知,对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及租赁合同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由市房管局负责公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的审定及发证,区级房管局不再拥有该项权力;而区房管局在今年7月20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对案涉租用证作出撤销决定并予以注销是否属于越权?一般情况下,对于自己作出的行为依法定事由和程序是可以撤销的。但所撤销的事务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撤销之权应该由有权机关来进行,即应该由市房管局来行使该项权力。因此,区房管局7月20日的撤销决定有越权之嫌。